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核心内容摘自住建部官网、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官方渠道,现面向公众公开。相关内容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动态更新。
一、参考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网址:
https://www.mohurd.gov.cn/zt/jsgcqyzzxzspzl/zzsbcjwt/index.html
2.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 系统,已以清单化形式对外发布包含我市审批事项的《企业申报资质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选择对应办理事项,点击办事指南,即可了解申请资质所需材料及要求。(例:按上述流程操作后,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升级),具体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000006939799Q244011400200101)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方“帮助文件”栏-“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具体网址:https://skypt.gdcic.net/fp/%E5%BB%BA%E8%AE%BE%E5%B7%A5%E7%A8%8B%E4%BC%81%E4%B8%9A%E8%B5%84%E8%B4%A8%E5%B8%B8%E8%A7%81%E9%97%AE%E9%A2%98%E6%B1%87%E6%80%BB.pdf
二、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公开-政策-文件库。
2.企业在三库申请报部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事项),需上传哪些材料?
答:相关材料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查阅所需申报事项办事指南。
3.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租赁起始和到期时间需在申请表中填报完整,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4.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不可以是租赁的,企业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技术装备为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定。资质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但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5.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及以上单位吗?社保有要求吗?在职单位变更频率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及以上单位。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仅由申报企业(含省内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行政许可审批期间所有人员社保不能断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含灵活就业社保)、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缴纳社保、补缴社保、外省社保均不符合。主要人员还应满足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
7.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8.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升级,如何考核企业业绩?
答: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要素齐全。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则需录入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需达到A级。
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冶金工程和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考核企业业绩如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结算清单、图纸等),我局将去函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核实。
9.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如何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要素齐全。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则需录入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需达到B级及以上。
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冶金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专业承包二级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结算清单、图纸等),我局将去函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核实。
10.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提供结算单吗?
答:需要提供工程结算文件和详细工程量清单。
11.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如何判定人员频繁变更注册信息?
答:人员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注册企业超过2家或参与超过2家企业资质申报,属于频繁变更注册信息。
13.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2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14.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15.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16.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17.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8.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9.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除外。
20.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否作为其中一方施工单位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
2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2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 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23.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24.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要填写哪些内容?
答 :技术负责人应完整填写工作简历中的工作内容及从事的工作岗位 。
2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如何考核?
答:技术工人需满足企业申报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的标准要求,且其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通过以下公开网站查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广东建设教育网、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广东省公路学会、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26.劳务资质人员具体人数是怎么考核的(动态核查及正常申请劳务资质)?
答:资质标准要求劳务资质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中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分两种情况。
(1)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中级职称)1人+技术工人50人,共计51人,其中技术负责人与技工不可通用(前提为该人员同时持有职称证及技术工人证书)。
(2)技术负责人(高级工以上)1人+技术工人49人,共计50人。
2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考核哪些事项?
答:延续主要考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等指标。
28.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考核的人员按哪个资质等级配备?
答: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一级标准考核注册人员。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考核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延续考核1名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注册人员,需配备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至少1人。
29.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智能化审批过程中,遇到预检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答:可参阅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页(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温馨提示《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省级)申报预检问题处置建议》。
30.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证书(部试点事项)有效期即将到期,如何办理延续?
答:企业目前持有的资质证书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电子证书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延续申请时,需先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相关办事指引网页:https://zjj.sz.gov.cn/hdjl/ywzs/jsgcgl/gczzjrygl/content/post_10947803.html),再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指南办理。
31.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如何办理换领?
答:企业需先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相关办事指引网页:https://zjj.sz.gov.cn/hdjl/ywzs/jsgcgl/gczzjrygl/content/post_11336824.html),再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指南办理。
32.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 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 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2)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3)原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并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资质时,需考核 1 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
(4)被吸收企业应当在合并后企业取得证书的1年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经重新核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申请办理跨省变更取得证书的1年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经重新核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重新核定的,资质证书作废。
(5)企业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并径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